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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1、融入方
股票质押回购业务融入方可以是具有股票质押融资需求且符合交易所、协会及我公司资质审查标准的客户,如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董监高、上市公司大股东等。质押期间客户的投票权等持股权益和股权结构均不受影响。
融入方不得为金融机构或者从事贷款、私募证券投资或私募股权投资、个人借贷等业务的其他机构,或者前述机构发行的产品。符合一定政策支持的创业投资基金除外。
2、最低初始交易金额
客户在我公司的首笔初始交易金额不得低于500万元,此后在我公司开展的每笔初始交易金额不得低于50万元。
3、质押标的
交易所上市交易且经我公司认可的股票或其他证券可进行质押融资;质押率由我公司根据标的证券资质、融入方资信、回购期限、第三方担保等因素确定。
B股股票、暂停上市的A股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A股股票、没有完成股改的非流通股股票、股权激励限售股、非公开发行债券暂不纳入质押证券范围。
1、期限及业务模式灵活
股票质押回购的回购期限不超过3年,客户也可提前购回或延期购回(一般不超过3年)。
2、融资效率高
股票质押初始交易(T日)和购回交易申报(T日)成功后,下一交易日(T+1日)资金或证券即可取可用。
3、资金用途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融入方融入资金用于实体经济生产经营,如企业生产经营用款、补充企业流动性资金、项目投资等,能有效满足客户融资需求。
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被列入国家相关部委发布的淘汰类产业目录,或者违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的项目;不得用于新股申购、通过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买入上市交易的股票等。
请仔细阅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风险揭示书》,了解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相关风险。
约定式购回式证券交易是指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以约定价格向证券公司卖出标的股票,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照另一约定价格从证券公司购回标的证券的交易行为。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包括初始交易、购回交易两笔交易。初始交易是指客户将标的股票以一定的折扣率卖给证券公司,从证券公司获得所需资金;购回交易指客户支付利息后,从证券公司购回原标的证券。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标的证券为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基金和债券(具体范围由我公司指定并确定折算率)。
非流通股、限售流通股、B股和个人持有的解除限售存量股及持有该存量股的账户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该品种流通股等证券不得用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
1、期限及业务模式
交易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客户可以根据实际资金使用安排,随时选择提前购回或延期购回(最长不超过1年)。
2、交易简单高效
客户只须与证券公司签署一次协议,协议期间可灵活交易。约定购回式证券初始交易(T日)和购回交易申报(T日)成功后,T+2日资金或证券即可取可用。
3、资金用途灵活
资金用途无明确限制,可提取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
4、标的证券安全
交易在场内进行、由交易所和中国结算完成证券和资金的划付,标的券存放在监管规定的专用证券账户,证券公司不得动用标的证券。
请仔细阅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客户协议及风险揭示书》,了解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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