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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信用账户证券集中度规则的公告
尊敬的投资者:
一、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为落实监管机构对于融资融券业务集中度的差异化管理要求,有效控制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我公司自2024年12月30日起,对信用账户证券集中度规则进行调整。投资者在信用账户进行担保品买入、融资买入、融券卖出及担保物提取、合约展期等相关操作时,须遵守以下证券集中度规则。
维持担保比例 | 证券集中度 | |||||
A | B | C | D | E | ||
单一 | 合并 | |||||
不高于180% | 100% | 70% | 30% | 20% | 5% | 10% |
高于180%,且不高于240% | 100% | 100% | 60% | 40% | 10% | 20% |
高于240%,且不高于400% | 100% | 100% | 100% | 60% | 20% | 40% |
高于400% | 100% | 100% | 100% | 100% | 30% | 50% |
注:
1、本次调整将我公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划分为A、B、C、D、E五组(详见我公司官方网站“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折算率”公示信息)。对于不在我公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内的证券,统一按照E组进行管理。
在此声明,我公司对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证券集中度分组,不构成对证券投资价值的判断或建议,请投资者审慎决策。
2、投资者进行担保品买入、融资买入时,需遵守持仓集中度规则(即投资者信用账户中单一或分组证券市值占信用账户总资产的比例)。其中,A、B、C、D及E(单一)为单一证券集中度,即投资者信用账户中单只担保证券的市值占其信用账户担保物总值的比例;E(合并)为证券分组集中度,即投资者信用账户中E组证券的市值总和占其信用账户担保物总值的比例。
3、投资者进行融券卖出时,需遵守融券集中度规则(即投资者信用账户中融券卖出单一或分组证券市值占其信用账户总资产的比例)。其中,A、B、C、D及E(单一)为单一证券集中度,即投资者信用账户中融券卖出单只证券的市值占其信用账户担保物总值的比例;E(合并)为证券分组集中度,即投资者信用账户中融券卖出E组证券的市值总和占其信用账户担保物总值的比例。
4、投资者进行非E组担保证券提取或现金提取时,除遵守现行合同约定外,还需满足提取后信用账户中E(合并)证券分组集中度不超过50%的要求。
5、投资者进行合约展期申请时,对于信用账户中E(合并)证券分组集中度超过50%的,我公司有权予以拒绝。
6、我公司有权根据市场环境、风险情况等因素动态调整证券集中度管理规则及可充抵保证金证券集中度分组,调整结果以我司网站公示为准,请投资者及时查询知悉,并根据调整后的业务规则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二、根据沪、深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业务指引》及北交所《融资融券担保物集中度管理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定:每个交易日,对于前一交易日单一股票担保物比例(单一股票作为信用账户担保物总量占其上市可流通量的比例)在25%以上且该股票静态市盈率在300倍以上或者为负数的,我公司对于该股票的单一证券集中度在70%以上且维持担保比例在300%以下的投资者,暂停接受其融资买入、担保品买入该股票的委托。
原《关于信用账户证券集中度指标的公告》同时废止。如有疑问,请向开户营业部进行咨询。
特此公告。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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